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首脑,负责处理香港的日常事务,并维护香港的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。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1194名选民选举产生,选举期限为5年。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除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外,还有特别职权,如制定特别行政区的法律、进行外交活动、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内阁成员等。
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权源自《基本法》,几乎涵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所有行政、立法和司法权力。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《基本法》和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受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监督。
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期为5年,如果连任,最多可以连任一次,总任期为10年。